近年来,上饶法院进一步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两个“1号文件”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双一号”工程部署要求,深入推进“执行一件事”集成改革,严厉打击拒执犯罪,进一步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助推平安上饶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持续强化打击拒执犯罪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震慑指引和示范作用,上饶法院发布“打击拒执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此次公布的10件典型案例中,既有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拒不履行、拒不申报财产信息、长期隐匿身份等抗拒执行、逃避执行等行为,又有非法处置人民法院查封、冻结财产的违法行为;既有通过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公诉案例,又有通过引导申请人提起刑事自诉控告,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的刑事自诉案例。全市法院要以此次典型案例发布为契机,深入践行”公正与效率“的工作目标,以“如我在执”的理念,围绕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目标,多措并举,综合施策,持续强化打击拒执犯罪力度,推动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以更大决心、更强力度、更实举措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满意度,为携手书写全面建设现代化大美上饶的精彩华章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上饶法院打击拒执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目录
1
广东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2
郑某某申请执行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3
邓某某申请执行郑某某合同纠纷执行案
4
彭某申请执行江西省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5
谢某某等申请执行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6
曹某某申请执行黄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7
丁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8
上饶某银行申请执行鄢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9
王某某申请执行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10
吴某乙申请执行吴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案例1
广东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被执行人张某在法律文书生效后执行立案前转移巨额财产且拒不申报财产,犯拒执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基本案情】
广东某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8日裁决上饶某实业有限公司向广东某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货款899,093.19元、运费2,500元并支付违约金,张某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裁决生效后,上饶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张某未履行,广东某股份有限公司向上饶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上饶中院将该案指定至信州法院执行。立案执行后,信州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张某未向法院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决定对张某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张某依旧存有侥幸心理,坚称没钱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经核查,自2020年12月18日起,被执行人张某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对外转账金额高达7,022,830.66元,其中有4,980,710.66元是转账给非本案被执行人账户,另有2,042,120元是转给张某其他账户和上饶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账户;被执行人张某名下中国银行账户,对外转账及消费的金额为165,412元,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将该案移送公安侦查。最终,张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在裁决法律文书生效后执行立案前故意转移巨额资产,且在因拒不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名下财产企图逃避执行被司法拘留后,仍抱有侥幸心理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对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行为的判罚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司法权威、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信心和决心。
案例2
郑某某申请执行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被执行人指定由其女儿代领拆迁补偿金转移财产并隐匿踪迹逃避执行、经司法拘留后仍拒不履行,犯拒执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基本案情】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玉山法院判决被告洪某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某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判决生效后,洪某某未履行判决义务,郑某某向玉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洪某某与冰溪街道、莲塘合作社签订了《停访息诉协议书》,该协议约定:洪某某同意将养殖场设施(包括养殖、机器设备等)及建筑物进行拆除,拆除后由莲塘合作社一次性补偿洪年金总计149.9815万元。待洪某某将所有建筑物全部搬空并交付莲塘合作社拆除后,莲塘合作社将149.9815万元一次性打款至洪某某指定的其女儿银行账户内。洪某某女儿领取补偿款后,申请执行人多次催促洪某某履行还款义务,洪某某一直以没钱为由拒不履行。2023年2月23日洪某某被拘传至法院,洪某某仍表示没有钱还款,拆迁补款1,499,815.2元已经交由其女儿,同日法院对洪某金作出了拘留15天的决定,并于当日送至玉山县拘留所。经查明,案涉拆迁补偿的养鸡场系为洪某某所有,被执行人洪某某故意隐匿行踪躲避执行,且通过指定其女儿代为领取拆迁补偿款,致使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洪某某拒不如实向执行法院申报财产,在案件过程中指定其女儿代为领取其名下养殖、机器设备及建筑物拆迁补偿金转移财产,且在执行中隐匿踪迹躲避执行,其行为属于典型的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行为,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履行判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3
邓某某申请执行郑某某合同纠纷执行案
——被执行人未如实申报财产、妨碍人民法院正常司法活动,犯拒执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31日,上饶中院判决被告郑某某赔偿原告邓某某人民币20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郑某某拒不履行。2021年4月7日,邓某某向横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月9日,横峰法院向郑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郑某某在申报财产过程中隐瞒其名下公积金及不动产等财产信息。因郑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2021年7月29日,横峰法院决定对郑某某处以15日拘留。经查,被执行人在湖北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期间,获得工资收入49,980元,被执行人将该收入转至他人处,在法院执行期间,郑某某一直未履行判决义务也未向执行法院报告其收入。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被执行人系某单位公职人员,执行法院收集、固定证据,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刑事审理期间,被告人郑某某赔偿了申请执行人邓某某148余万元,剩余款项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邓某某出具谅解书。2023年9月28日,横峰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某在收到法院报告财产令后虚假报告财产,后经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未全部如实报告财产,妨碍人民法院正常司法活动,情节严重,郑某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横峰法院依法对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郑某某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应带头遵法守法,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在收到法院财产报告令后,拒不如实报告财产,并采取各种手段转移名下财产抗拒执行,被执行法院司法拘留后,仍拒不执行判决,藐视法律。刑事立案后,郑某某迫于法律威慑主动履行了判决主要内容,说明其具备履行能力,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4
彭某申请执行江西省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被执行人擅自处置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涉嫌非法处置查封、冻结财产罪被依法移送立案侦查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彭某与被执行人江西省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23年1月12日,横峰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江西省某公司1#厂房内机器设备。2023年4月28日,执行法院工作人员到江西某公司调查,发现上述查封物品已不存在。经执行法院调查,发现上述查封物品系被执行人处置。经审查,执行法院认为江西省某公司厂房内机器设备已被执行法院查封,现被执行人擅自处置,涉嫌非法处置查封、冻结财产罪,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3年5月25日,横峰县公安局以非法处置查封、冻结财产罪立案侦查。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扣押的财产,其财产所有人已经失去了自由处分权利。该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并擅自处置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财产,妨害了执行活动正常进行,情节严重,执行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该案立案侦查丰富了打击拒执犯罪的法律手段,对今后其他被执行人有着良好的警示作用。
案例5
谢某某等申请执行曾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被执行人借用他人名义买卖房产,在获得房款后仍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涉嫌拒执犯罪被依法移送立案侦查
【基本案情】
谢某某等多人与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丰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曾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谢某某、周某、刘某某等人共计294.32万余元。因曾某未主动履行义务,谢某某等向广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广丰法院在执行立案后,向曾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曾某仍未履行且未如实报告财产。经查,曾某名下银行账户有大额转账记录,其前妻妹妹韩某某购买的房屋系曾某借用韩某某名义购买,韩某某用于支付房屋按揭款项系曾某转账款项,曾某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在该房屋居住,并在入住时举办了乔迁宴。该房屋被出售后,曾某仍未归还申请执行人欠款。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曾某具有隐匿转移财产、并转移财产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移送广丰公安侦查,现该案还在侦查中。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曾某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转移财产、且在房屋转让后没有主动履行生效判决书中的还款义务等行为,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绝履行行为,其行为不仅侵害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也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6
曹某某申请执行黄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执行立案前通过离婚协议将其财产转移至妻子名下并拒不如实申报财产,涉嫌拒执犯罪被依法移送立案侦查
【基本案情】
曹某某与杨某某、黄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鄱阳法院判决杨某某赔偿曹某某经济损失137,881.92元、黄某赔偿曹某某经济损失284,763.84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上饶中院经审理于2023年8月7日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判决生效后,因黄某未履行法定义务,曹某某遂于2023年10月12日向鄱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并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黄某银行有存款4,621.91元(鄱阳法院已冻结),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黄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鄱阳法院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经鄱阳法院调查,2023年8月10日,被执行人黄某收到上饶中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后,于8月11日将其名下的鄱阳县某某村大理石厂注销并于当日重新登记在其妻子陈某某名下,字号名称变更为鄱阳县珠湖某某石材加工厂。2023年9月13日,被执行人黄某与其妻子陈某某到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坐落于江西上饶市鄱阳县珠湖乡某某村001号自建房归男方所有,鄱阳县珠湖某某石材加工厂经营权归女方所有,一台小轿车归女方所有,无其他财产分割;所有债务都由男方承担偿还,所有债权都归女方所有。据陈某某认可,该石材厂目前资产有3台机器设备和部分石材原料价值6万余元,11月份陈某某收到过一笔石材款五千元,石材加工厂的账本(已扣押)记录该石材厂有部分应收债权且陈某某表示除账本上记录的账目外,仍有部分应收债权由黄某记录,其本人不清楚。对上述财产,黄某未如实向执行法院报告;另查实被执行人黄某2023年1月至10月的微信账单流水达32万余元。经审查,黄某故意转让财产逃避法院执行,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鄱阳法院于2023年11月22日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鄱阳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迫于强大的执行威慑力,被执行人黄某与申请执行人曹某某达成执行和解,曹某某已收到赔偿款9万元,向法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目前该案仍在侦查中。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黄某在收到生效判决后,通过离婚协议将其加工厂经营权、有价值财产及债权转移到妻子名下,从而逃避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情节严重,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黄某迫于法律威慑履行了部分义务并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但黄某行为涉嫌拒执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目前此案正在立案侦查中。
案例7
丁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被执行人长期逃避执行并借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涉嫌拒执犯罪被依法移送立案侦查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因交通事故侵权纠纷,铅山法院判决杨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丁某某支付残疾赔偿金40万余元。后杨某某并未按照判决履行,丁某某遂向铅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铅山法院依法立案执行。铅山法院经调查,发现杨某某名下除零星存款外,并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本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丁某某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陷入极端困难之中。铅山法院在依法冻结杨某某存款账户将其纳入限制消费和失信名单外,积极寻找被执行人。2022年5月6日,铅山法院将杨某某从浙江义乌拘传。经询问,杨某某故意躲避执行,并借用其父身份信息绑定支付宝继续进行在线交易,妄图逃避执行。在司法拘留和涉嫌拒不执行判决刑事犯罪双重震慑下,杨某某最终同意支付赔偿款。双方在杨某某家人代其支付15万元后达成和解,分期履行。目前,该案仍在侦查中。
【典型意义】
杨某某在明知法院判决已生效的情况下,妄图通过躲避执行、借用家人身份信息等方式逃避强制执行,严重损害胜诉人合法权益、挑战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不仅有违公民诚实信用的做人底线,还触犯法律,涉嫌拒执犯罪,其结果必然是幻想落空,难逃法网。
案例8
上饶某银行申请执行鄢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被执行人经法院多次催告仍拒不搬离被拍卖房屋,涉嫌拒执犯罪被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传唤
【基本案情】
上饶某银行与鄢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广信法院调解,上饶某银行同意鄢某分期归还260万贷款,并由饶某、钟某以其名下的房产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因鄢某未按照调解协议履行,上饶某银行遂申请执行。案件立案执行后,广信法院依法对饶某、钟某名下用于担保的房产进行拍卖,相关房产于2023年4月9日拍卖成交。2023年4月24日,广信法院向饶某、钟某送达拍卖成交确认执行裁定书并制作执行笔录,责令其于2023年6月20日前搬离。经法院多次催告,饶某、钟某仍未在法院所确定的最后期限搬离。针对饶某、钟某拒不搬离上述房产行为,广信法院立即启动打击拒执工作机制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应材料。公安机关接收材料后,对饶某、钟某进行了传唤,此前一直抗拒执行的饶某、钟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后,数日内主动完成腾房,房产买受人于2023年6月30日成功接收房产。
【典型意义】
被依法公开司法拍卖的房屋经他人竞价获得并过户后,该房屋属于他人所有。本案中,被执行人拒不从上述被拍卖出售的房产中搬离,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也是藐视法律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的违法行为。执行法院依法启动打击拒执工作机制对该犯罪行为进行有力打击既维护了司法拍卖中买受人合法权益,同时也保障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正常开展,彰显司法权威,维护司法秩序。
案例9
王某某申请执行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被执行人拒不如实申报其财产并以现金形式领取股权分红从而逃避执行,涉嫌拒执犯罪被依法提起自诉
【基本案情】
王某某与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婺源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戴某某分期向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因戴某某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院通过线上、线下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破解执行僵局,办案法官通过人民法院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对被执行人戴某某以往的涉诉案件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戴某某多年前有一起离婚案件,经细致阅卷、分析研判,发现戴某某在该离婚产案件中通过股份分割获得了婺源县某液化气站的部分股份,但因该液化气站登记的工商信息为个体工商户,故无法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该股权信息。于是,办案法官立即到该液化气站进行调查,得知戴某某拥有该液化气站30%股权,并且每个月可分得约9000元的分红收入。戴某某为了逃避执行,均以现金方式领取该分红收入。办案法官依法传唤戴某某到案对其进行讯问,面对铁的证据,戴某某再也无法抵赖,终于承认了逃避执行的事实。法院对戴某某拒不申报财产及规避执行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并向其发出了涉嫌拒执预告书,但戴某某仍不主动履行偿还义务。办案法官遂引导申请人王某某对戴某某提起刑事自诉。在自诉案件审理阶段,戴某某迫于刑事自诉程序的强大威慑力,积极筹款向王某某主动偿还了全部款项。王某某收到所有执行款项后,撤回对戴某某的刑事自诉申请,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撤诉。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恶意瞒报隐匿股权分红收入并以现金形式领取分红,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对被执行人过往案件信息进行综合研判,深度挖掘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全面掌握被执行人的真实财产状况,使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浮出水面;同时引导当事人采取刑事自诉模式进行维权,迫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促使案结事了,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案例10
吴某乙申请执行吴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
——被执行人协议离婚转移房产以逃避执行,执行法院引导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促进案件执行
【基本案情】
吴某乙与吴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婺源法院调解,吴某甲应偿还吴某乙借款本金10万元,吴某甲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婺源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某甲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吴某甲既未履行给付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婺源法院通过线上查控、线下调查,均未发现吴某甲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其在外省务工,行踪不明,案件执行陷入僵局。后办案法官在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实地调查并向当地综治网格推送执行案件信息时,通过该村委会网格员了解到吴某甲在赋春镇黄金地段有房产,且吴某甲今年4月突然与妻子离婚。办案法官遂立即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和民政部门进行了详细调查,发现吴某甲在收到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为逃避执行立即与其妻子办理协议离婚,将夫妻二人名下全部房产转移至其妻子个人名下,致使案件难以执行。2023年6月5日,执行法院对吴某甲进行司法拘留,但吴某甲依然置若罔闻,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因吴某甲未依法向婺源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且有转移财产的行为,吴某乙以吴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由,于2023年8月30日向婺源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自诉案件审理阶段,慑于打击拒执犯罪的巨大压力,吴某甲积极筹措资金履行部分义务,并具结悔过书,同时就未履行部分与吴某乙达成执行和解,吴某乙撤回了对吴某甲的刑事自诉申请,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撤诉。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拒不如实报告财产且以协议离婚方式转移房屋产权,妄图“瞒天过海”逃避执行。执行法院依托“三推送”和“联村法官+”工作机制,利用网格员、群众代表“事熟人熟地熟”的优势,获取和掌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时,执行法院畅通拒执罪刑事自诉通道,引导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切实维护了胜诉人合法权益。本案警示了任何企图通过转移、隐匿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的侥幸心理都是不可取的,切勿“聪明”反被“聪明”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