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息网络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电信网络诈骗已成为当前发展最快、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刑事犯罪,并由此产生诸多上下游关联犯罪。其中,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提供帮助的“帮信”犯罪也成为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
案例一
2022年4月底,被告人小金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来其工作网吧上网的男子小明,并从小明处了解到将银行卡租借给他人“跑分”、“走账”可以赚钱,遂办理了一张银行卡租借给小明使用了一个星期,并收取4,000元报酬。经查,该银行卡交易流水共计967,057元,涉及诈骗案件两起,涉案金额412,000元。
被告人小金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以提供银行卡的手段,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从中牟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小金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二
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阿龙联系阿红,让其提供公司的对公账户、营业执照、公司印章、网银U盾等物品给自己使用,并承诺事后会给予一定的好处。阿红就将之前为自己工地老板注册公司的相关证件、银行账号、U盾、印章等物品给到阿龙手中。后阿龙将企业对公账户等物品和自己名下两张银行卡一并提供给了小芳。经核实,该企业对公账户在3月11日至3月12日期间流入电信诈骗受害人被诈骗资金2,000,000元,其中有1,848,000元流入阿龙的账户内。
被告人阿龙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以提供银行卡的手段,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阿龙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三
2021年6月,小马以开公司需要银行账户发员工工资为由,向前工友小周“借”银行卡。小周将自己名下两张银行卡借给小马使用。之后小马给小周邮寄了一个手机,小周应小马的要求在该手机上登录手机银行,并将绑定手机银行的手机卡一并插入,再寄回给小马。期间,小周收到上述银行卡大量不明流水转账短信,虽怀疑小马可能用于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但依旧任由小马使用自己的账户。经审查,2021年6月18日至7月23日期间,小周的银行卡的流入不明资金共计901,029.7元。现已核实,小周的银行卡涉及3起案源,合计财产损失9万余元。
被告人小周在明知他人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用于转移不明资金,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小周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温馨提示
再次提醒广大群众,不要为了所谓的“回报”,出借、出租自己或他人的银行卡、电话卡、微信、支付宝等,以免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同时也要提高对电信诈骗的警惕性,加强防范意识,不轻信陌生电话,不透露个人信息和账户密码,不向陌生人转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