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谢某为购买周某的连号车牌找到被告人吴某,吴某找微信好友购买了一本谢某妻子与周某的假结婚证,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后,吴某非法获利12000元。2019年3月,谢某又看上了戴某的连号车牌,吴某继续找微信好友购买了一本谢某和戴某的假结婚证,办理车牌过户业务后,吴某非法获利600元。2017年左右,被告人吴某为了逃避二套房税费,找微信好友购买了一本自己与妻子的假离婚证,再购买房产。
2017年至2021年,被告人吴某在明知外地的20余人未实际在本地居住的情况下,找人想办法办理居住证并倒卖给他人用于外地车辆挂牌,非法买卖居住证共计20余本,每本从中获利50元左右,获利1万余元。
综上,被告人吴某先后伪造、买卖结婚证2本、离婚证1 本、居住证20余本,共计非法获利28000元。
弋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为代办车辆过户、车牌过户及本人为逃避二套房税费,先后伪造、买卖假结婚证、离婚证、居住证等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根据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吴某的认罪态度,法院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任何非法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都会影响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国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因此,任何人都不能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