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申请执行人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某纯净水厂行政处罚一案,经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基本案情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某纯净水厂生产的桶装饮用水进行抽检,经委托检验,该纯净水厂生产的桶装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纯净水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属于食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的吴自超标。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纯净水厂作出罚款65000元的处罚。该纯净水厂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外,该纯净水厂曾因同样的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
裁判结果
鄱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公民的生命健康,鄱阳县法院对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从严从快审理。针对本案被执行人多次违法的事实,该院积极延伸和拓展审判职能,向监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依法吊销该纯净水厂的营业执照,同时加大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执法力度,防止“以罚代管”,从重打击食品领域违法行为,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