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申请执行人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执行人某燃气公司行政处罚一案,经县政府协调,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某燃气公司暂缓执行,助力企业脱困重生谋发展。
基本案情
2007年,被执行人某燃气公司与鄱阳县人民政府签订《鄱阳县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获得了鄱阳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2016年1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该燃气公司对未配套、已配套未使用和新建商品房居民住宅区管道燃气安装用户,初次管道燃气安装时,在收取了管道燃气安装费的同时,加收了“二次报装服务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存在致使消费者多付价款的情形。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燃气公司退款未果后,对其作出行政处罚:1.责令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730400元。3.给予违法所得4倍罚款2921600元。燃气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鄱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鄱阳法院经审查,认为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后,鄱阳法院及时向县委政府汇报,在县政府协调下,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该燃气公司暂缓执行。
典型意义
优化营商环境不仅是写在纸上,更需要落实在行动上。经了解,燃气公司受原材料价格上涨因素的影响,经营暂时出现困难,本案申请标的巨大,如法院对该案一裁了之,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仅会造成企业经营更加困难,因燃气涉及千家万户的生活,也会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不利影响。故鄱阳法院主动向县委政府对接,在政府的支持下,多次组织双方协调,促成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该燃气公司达成执行协议,同意暂缓执行,给予企业一定的缓冲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