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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银行卡获利1000元 获刑6个月

作者:弋阳县法院 叶思琦  发布时间:2024-08-20 14:20:34 打印 字号: | |

网络诈骗犯罪日益猖獗,各种诈骗手段花样百出,让人防不胜防。出借、出售银行卡成为网络诈骗的重要帮凶,贪便宜赚快钱最终难逃牢狱之灾。

近日,弋阳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没收违法所得一千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4月初,一个叫“胖子”的人向被告人杨某某借银行卡并承诺好处费。4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通过支付宝收到了“胖子”支付的1000元好处费,便将自己的中国银行卡出借给了“胖子”及其同伙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杨某某的中国银行卡于2023年4月15日支付结算66笔,结算金额达80万余元。目前已核实的涉及诈骗1起,诈骗金额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银行账户用于支付结算,并获利1000元,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及案后后的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不要轻信提供信用卡“轻松”赚佣金,保管好个人银行卡、信用卡,不外借不出租不出售。莫因贪图小利,最终身陷囹圄。


 

来源:srzy
责任编辑:上饶中院新媒体工作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