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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材料一次性告知指引
作者:上饶中院 立案庭  发布时间:2023-04-04 11:56:39 打印 字号: | |

一、民事一审案件

(一)一般民商事案件

1、起诉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确定管辖

  1)确定是否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具体包括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物权纠纷、合同、准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海事海商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

(2)确定是否存在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确定是否属于本院级别管辖。中院受理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江西省辖区内的,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江西省辖区内的,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确定是否存在专属管辖的情形。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确定是否存在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材料清单

当事人提起民事一审诉讼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份数均为一份):

1)起诉状(或申请书)原件;

2)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的身份证明材料;

3)支持其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的证据材料;

4)委托起诉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5)材料清单;

6)送达地址确认书。

4、注意事项

1)起诉状应当注意以下内容:

起诉状应列明当事人地位,标明原告、被告和第三人身份。一是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是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起诉状应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诉讼标的不明确、诉讼标的额无法确定金额的,视为诉讼请求不够具体。诉讼请求中主张利息的,应当明确具体利息金额。

起诉状应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起诉状应有具体事实与理由,内容不得出现违反法律和政策或含有人身攻击性、侮辱性言辞。

起诉状落款处应有原告签章。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有自然人签名或者捺印;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并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者盖章。诉状应注明日期,该日期与实际起诉日期不一致的,以接收起诉材料凭证上签收日期为起诉日期。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笔录应由原告本人签名或捺印。

   2)身份证明材料应当注意以下内容:

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出示身份证件原件供核对。没有居民身份证的,应提交户口簿、军官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诉讼代表人提起诉讼的,除提交全部原告主体证明材料复印件外,还应当提交其他共同原告推选其为诉讼代表人的证明材料。

(3)委托材料应当注意以下内容: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代理人为律师的,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证明或函件;

代理人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提交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

代理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当提交户口簿或公安机关证明、居(村)委会证明等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代理人为当事人的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与当事人有合法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可为劳动合同复印件、用人单位为其交纳社会保险手续或其它能证明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当事人为机关事业单位的,应提交单位出具的载明该工作人员的职务、工作期限等的书面证明。

代理人为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的,应当提交推荐信以及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推荐信应当载明所涉案件、当事人与推荐人的关系、被推荐人与当事人或者推荐人的关系、推荐理由等内容。

代理人为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应当提交社会团体合法成立的证明和推荐信,委托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案件当事人中有一方的住所地属于该社会团体活动地域的证明,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明确列明业务范围的证明,被推荐公民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

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人对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需注明“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仅写明“特别授权”,但未注明上述内容的,告知当事人予以补正,当事人拒绝补正的,告知当事人视为一般授权。

4)证据材料应当注意以下内容:

原告可仅提交证据复印件,必要时核对原件。如在立案环节发现可能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应按照法院要求提交原件以供核对。涉外涉港澳台案件的起诉材料提交,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执行。

5、风险提示

1)当事人提起诉讼时应调查核实被告身份信息并保存佐证材料,如被告信息错误无法核实,可能产生因被告不明确被裁定驳回的风险。

2)当事人应在接到缴费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用。如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将按自动撤诉处理。

3)当事人通过邮寄方式立案的,预交诉讼费用后应将《当事人提交材料清单》、《送达回证》、《送达地址确认书》、缴费凭证等材料及时寄回。

4)当事人收到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通知后应及时补正,以防因材料不完整导致起诉材料被退回。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

1、起诉条件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管辖的确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管辖。

3、材料清单

材料清单参照一般民商事案件。

4、审核要点

1)诉状与其他起诉材料参照一般民商事案件。

2)除一般证据外,当事人应同时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5、立案流程。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并通知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如对方当事人无法联系的将进行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期限为30日。

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将在收到当事人书面意见或公告送达完成后进行立案。

6、风险提示

1)第三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撤销之诉。

2)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

3)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4)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执行异议之诉

1、起诉条件。

执行异议之诉即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且与原判决、裁定无关而提起的诉讼。

2、管辖确定。由执行法院管辖。

3、材料清单。

诉状与其他起诉材料参照一般民商事案件。当事人还需提供执行异议裁定书,裁定书的送达回证。

4、审核要点。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需要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应有案外人已经申请执行异议,且人民法院已裁定中止执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5、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6、风险提示

1)执行异议之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提出主体为案外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

2)此类案件当事人涉及财产权益的,属于财产案件,应当按照财产案件标准预收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需提供确定案涉财产价值的佐证材料,例如评估材料、房屋买卖合同等。

3)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4)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

5)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四)涉外案件(涉港澳台案件参照适用)

1、涉外案件的认定。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2、管辖的确定。

除涉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以及涉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外,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中院管辖。

3、材料清单

1)诉状与其他起诉材料参照一般民事案件。

2)特别规定。

原告是外国人的,应提交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护照等身份及入境证明文件;本人在境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原告是港、澳、台居民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件(港、澳、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的复印件;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居民,本人在内地以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澳、台居民,本人在内地以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原告是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企业或组织的,应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依法成立的证明材料;外国企业在华办事处代该公司起诉或者上诉的,应提交经公证、认证的公司授权委托书。原告是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企业或组织的,应提交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的依法成立的证明;原告是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澳门、台湾企业或组织的,应提交依法成立的证明。

原告是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委托我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居民、企业和组织委托内地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起诉的,从内地以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须经香港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香港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在内地没有住所的澳、台居民、企业和组织委托内地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起诉的,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认可。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以认可。

外国当事人、港澳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及企业依法成立的证明、授权委托书等书面材料为外文的,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

被告必须明确。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其中文、外文姓名或名称及地址应当完整准确。

4、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仲裁裁决

1)管辖的确定。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外国仲裁裁决与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存在关联,被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内地,申请人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由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为基层人民法院的,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当由该基层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受理关联案件的人民法院是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由上述法院决定自行审查或者指定中级人民法院审查。

  外国仲裁裁决与我国内地仲裁机构审理的案件存在关联,被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我国内地,申请人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由受理关联案件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材料清单。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请求和理由,当事人受传唤和应诉的情况;

经公证、认证的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外国仲裁机构仲裁裁决;

受合法传唤和应诉情况的证明文件。

3)风险提示。

外国法院裁决已经得到我国法院承认的,对同一争议的起诉,我国法院不予受理。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执行的,当事人应当先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

(五) 知识产权与竞争案件

1、起诉条件。参照一般民商事案件的规定。

2、确定管辖

1)级别管辖。中院受理发生在上饶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1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2)集中管辖

发生在上饶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外)由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管辖。

发生在上饶市辖区内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由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材料清单。参照一般民商事案件的立案材料要求。

(六)公益诉讼案件

1、起诉条件。

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管辖的确定。

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3、材料清单。

1)起诉状及其他材料参照一般民事案件立案要求。

2)证据材料。除一般证据外,当事人应同时提供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初步证明材料。

3)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应当提交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章程、起诉前连续五年的年度工作报告书或者年检报告书,以及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无违法记录的声明。

(七)仲裁程序案件

1、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仲裁程序的一方当事人认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存在法律规定可以撤销的情形,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

1)管辖的确定。中院受理撤销上饶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案件。

2)材料清单。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及住所,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裁决书的主要内容及生效日期;具体的请求和理由。

仲裁裁决书、裁决书送达回证。

其他材料参照一般民商事案件立案要求。

3)风险提示。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申请撤销事由为: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当事人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撤销事由。

2、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存在法律规定可以撤销的情形,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管辖的确定。中院受理撤销辖区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案件。

2)材料清单。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及住所,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裁决书的主要内容及生效日期;具体的请求和理由。

仲裁裁决书、裁决书送达回证。

其他材料参照一般民商事案件立案要求。

3)风险提示。当事人应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3、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是指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1)管辖的确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2)材料清单。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及住所;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仲裁协议的内容;具体的请求和理由。

 其他材料参照一般民商事案件立案要求。

3)风险提示。当事人申请书应写明仲裁协议的内容及具体的请求和理由。

二、行政一审案件

   (一)一般行政案件

1、起诉条件

1)原告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确定管辖

1)确定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的案件范围。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3)确定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4)确定是否属于受诉人民法院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确定是否存在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的情形。

广信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信州区、德兴市、铅山县、横峰县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德兴市人民法院管辖广丰区、婺源县、万年县、玉山县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万年县人民法院管辖广信区、鄱阳县、余干县、弋阳县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

3、材料清单。

1)起诉状正本;

2)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原告应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4)与诉讼请求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5)委托起诉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诉讼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6)送达地址确认书、材料清单。

4、审核要点

1)起诉状、委托手续参照民事一审起诉状、委托手续的审核要点。

2)证据材料审核要点

原告应提交被诉行政行为存在或者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材料。原告可仅提交证据复印件,必要时如在立案环节发现可能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应按照法院要求提交原件以供核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执行。

5、风险提示

1)确认违法与行政赔偿诉讼应分别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应分别提交确认违法和行政赔偿诉讼材料。

2) 行政赔偿诉讼应有具体的赔偿事项以及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单独或者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补偿诉讼的,应当有具体的赔偿、补偿事项以及数额。”当事人提起诉讼的需明确赔偿的具体金额。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应当以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并以复议决定送达时间确定起诉期限。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内容,又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内容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二)国家赔偿案件

1、案件范围

国家赔偿案件是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下列案件: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
  4)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5)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7)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8)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9)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

2、管辖确定

1)赔偿请求人将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的,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

2)赔偿请求人对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或者对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是否赔偿的决定不服,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复议;

3)赔偿请求人对行使侦查、检察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经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仍不服,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4)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

2、材料清单。

1)国家赔偿申请书。

2)身份证明及授权文书;

3)相关证据材料。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4)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等作出的法律文书,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的,应提交相应的法律文书;

5)送达地址确认书、材料清单。

(三)司法救助案件由本院国家赔偿委员会移送立案部门立案。

 

 

 

 

 

 

 

 

 

 

 

 

 

三、民事再审案件

(一)再审申请范围

1.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2.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范围。当事人对下列裁定可以申请再审:

1)不予受理的裁定;

2)驳回起诉的裁定。

3.下列情形不得申请再审: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3)再审申请被驳回的案件;

4)再审判决、裁定;

5)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的案件。

6)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二)确定管辖

1.当事人不服原审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材料。

2.原、被告均为公民或原、被告一方人数众多达10人以上以及10件以上的一方当事人相同且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受理审查,当事人坚持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依法释明确认后移送上一级法院受理审查;其他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审查。

(三)材料清单

再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书3份原件,必须有当事人的签名、手印或单位印章(不能是复印件);再审申请书中须写明再审申请所依据法定事由的具体条款及条款内容,事实、理由部分的阐述须对应申请再审所依据的事由;再审申请书首部当事人信息须与一审、二审判决书对应,不是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的,须按一审、二审地位列明(比如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不要少列当事人;

2.证明再审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有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再审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或基层法律服务所函以及核对无误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证件复印件;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公民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以及能证明该公民系当事人的近亲属、工作人员或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相关材料;

3.经核对无误的原一审、二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复印件(含发回重审的裁判文书);

4.有新的证据的,提交新的证据复印件并附证据目录各3份,说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新证据的时间,以及证据材料证明再审事由成立的理由。如当事人对一、二审证据有需要说明意见的,可以提交书面说明意见,不需要重新提交一审、二审提交并质证过的证据

5.再审申请书Word文档电子版光盘;

6.送达地址确认书,须填写案由、终审案号、申请人的名称、申请人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申请人须签名或者盖章,并签署日期;

7.材料清单。

(四)审核要点

1.再审申请书审核要点

再审申请书应当按顺序写明下列事项:

1)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基本情况。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有效送达地址、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

2)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名称,生效法律文书案号;

3)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事由:有多项事由的,应逐项列明;

4)具体的再审请求;

5)事实、理由和证据:须对应第(3)点中的法定事由展开论述;

6)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

7)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8)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2.再审申请人主体资格审核要点:

1)生效裁判文书列明的当事人;

2)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3)当事人或上述第2 项所述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

3.申请再审期限审核要点

1)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2)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八项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4.再审申请法定事由的审核要点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事由提出。

2)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提出。

(五)注意事项

1.除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外,其他裁定均不得申请再审。

2.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包含有人身攻击、侮辱谩骂等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将材料退回再审申请人并告知其限期补充或改正。

 

 

四、网上立案

(一)网上立案渠道

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通过江西法院审判综合服务平台、“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江西”微信小程序、律师服务平台向人民法院提交网上立案申请,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立案登记制规定登记立案。

(二)网上立案案件范围

1、民事一审、申请再审案件;

2、行政一审、申请再审案件;

3、国家赔偿案件;

4、刑事自诉;

5、执行案件。

网上立案不适用于诉讼保全和特别程序案件。

(三)网上立案操作及处理流程

1.律师凭借有效执业凭证登陆江西法院审判综合服务平台注册,注册完毕后按系统提示,携带有效执业凭证前往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可凭专属账号和密码登陆网上立案平台,以律师身份进行网上立案,并使用律师一站式办案系统。

当事人可以凭有效身份证件,登陆江西法院审判综合服务平台注册,注册通过后凭有效身份信息和密码登陆网上立案平台。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网上立案时,应当通过网络在线提交所有诉讼材料(统一使用 A4 型纸的电子文本)。网上立案系统会提示所需材料及上传格式,并对网上立案操作步骤进行指引。未按系统提示正确输入立案信息或上传诉讼材料的,无法完成立案申请提交。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网上立案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或申请执行条件的,法院依法登记立案,并通过 12368 短信、办公电话或电子邮箱等方式向当事人发送登记立案信息。

4.对符合立案受理基本条件,但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法院将通过 12368 短信、办公电话或电子邮箱等方式向当事人释明,并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法院依法登记立案;在指定期限内未全部补正或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立案申请。

5.对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由立案法官回复不同意立案并说明不立案原因,当事人在网上坚持起诉或申请的,可以预约其到诉讼服务中心立案窗口当面解答,仍然坚持起诉或申请的,应到有管辖权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立案窗口提交书面材料,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立案)。

6.网上立案平台暂不支持在线交纳诉讼费,由立案申请人按照立案系统提示的诉讼费金额、户名、账号、开户行和交纳期限等信息,自行交费并按时上传银行缴存凭证、电子银行转账回执的照片或截图等,证明已完成诉讼费的交纳。

逾期交纳诉讼费或撤回电子转账等行为按撤诉处理。  

7.网上立案平台具备全程留痕功能。

(四)注意事项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填写有关信息,确保提交的诉讼材料完整清晰;故意提交虚假诉讼,冒充他人起诉,或者滥用诉权的,法院不予登记立案,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通过网上立案平台提交的诉讼材料、电子信息、网上留言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违法法律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利益;

2)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3)侮辱诽谤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谩骂、诋毁;

4)广告;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法院有权删除含有上述内容的诉讼材料、电子信息及网上留言,并视情形对提交者采取警告、停止提供服务、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等措施。

4.法院负责网上立案系统维护,保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立案信息安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登录账号和密码,因登陆账号或密码保管不善而导致信息泄露的,责任自负。 


附件1: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交材料清单

附件2: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

附件3:再审申请书

附件4:刑事申诉状

附件5:刑事附带民事申诉状

附件6: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申请再审提交材料清单

附件7: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点击附件即可下载)

 

来源:srzy
责任编辑:上饶中院新媒体工作团队